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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

您好!为了更好的协助各企业成每月的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工作,即日起将咨询热线32079696的受理时间适当延长,具体调整如下:

每月申报期周一至周五:8:30 ~ 20:00

每月申报期周六、周日:9:00 ~ 16:00

每月最后一天(若周一至周五):8:30 ~ 20:00

每月最后一天(若周六、周日):9:00 ~ 20:00

咨询电话变更通知: 5月起,本公司咨询热线将做扩容。新咨询电话号码为:32079696。若对我们的服务有任何意见请拨打监督投诉电话:62919773。
 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和打印完税凭证网址
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etax.csj.sh.gov.cn:8000/ckts/index.jsp
打印完税凭证网址:http://www.csj.sh.gov.cn/shuiy/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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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者 administrator 于 2006-09-22 11:15:13 (4016 次阅读)

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6]20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6-9-15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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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者 administrator 于 2006-09-22 10:57:00 (2323 次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的通知》(国税函〔2006〕674号)的规定,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的征退税率进行了修订,为满足本市广大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本年度出口商品退税税率修订情况的需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现将2006年度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版)在网上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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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者 administrator 于 2005-01-27 10:15:19 (3888 次阅读)

阅读全文 | 2389字符(含本文) | 发表评论

发表者 administrator 于 2004-08-05 08:47:31 (4185 次阅读)

纳税户请注意:
长宁区电子申报用户从八月起全部实行个人所得税实名制,下面再对两种实名制的申报方式做一介绍:

进行个人所得税实名制申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1、软盘文件导入方式
采用市局下发的个人所得税实名制专用软件录入申报数据,申报报表做好后导出到硬盘或软件盘里,形成申报文件,再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导入(类似运输发票操作),申报软件和详细操作说明请从这里下载: http://www.botian.net/service/modules/mydownloads/viewcat.php?cid=30
2、电子申报软件明细申报方式
采用博天公司的电子申报软件进行报表申报,(电子申报版本要以 1.29 版以上,本月软件升级到 1.30 版),操作手册和相关表格从这里下载: http://www.botian.net/service/modules/mydownloads/viewcat.php?cid=32
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以上两种的申报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实名制申报。用户可以从网站下载以上两种实名制的申报软件和手册,然后进行操作。

实名制申报注意事项:
1. 如果用户当月用三种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中的一种申报成功了(一定要看到成功的申报结果),则当月一定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再次申报,否则有可能会造成重复申报,重复扣款情况发生;
2.“个人所得税到明细”报表的申报返回结果共有三项,分别是“个人所得税(缴款清单)”、“个人所得税(职工表)”和“个人所得税(主控)”,当三个结果都显示“申报成功”时才表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成功,否则表示不成功,要按提示把报表修改后重新申报;
3.在使用两种软件时,会遇到一些问题,请参考网站上的相关“常问题解答”,链接地址请电击这里
http://www.botian.net/service/modules/xoopsfaq/index.php?cat_id=4


发表者 administrator 于 2004-03-03 19:48:22 (3650 次阅读)

国税函[2004]128号

2004-01-21国家务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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