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
自
申报期内,改变过去以电话提醒为主的催报方式,而以短信通知、税企互动平台提示、电子申报客户端提示等多种方式代替。申报期结束后,对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规定的限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