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规定缴纳2%的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流转税税额。
请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从2011年2月申报期起,增加每月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在银行账户中准备好足额资金,以确保电子扣款成功,避免因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产生滞纳金或欠税等情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