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7-09-11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62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