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的减免优惠到底有哪些?
季报小规模代开没超30万,自开超30万了,附加税怎么处理?
附加税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什么都是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税(2016)12号文规定:
将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月报<=3万元,季报<=9万元,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月报<=10万元,季报<=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销售额是累计的,包含了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以及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由于普通发票的开票数据是实时上传的,所以在网厅代开发票时,会为你自动计算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一旦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后,就要补征之前免去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部分。
二、小规模的附加税怎么都加倍了?
本季度只有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为什么提供服务的附加税也计算了?
所有附加税都是重复的,是不是程序算错了?
答:如果混业经营,即同时有销售货物劳务(17%/13%),以及应税服务的(17%/11%/6%/5%/3%),那么所有附加税的项目都会重复一遍。
当月附加税的金额是根据核定的税种及税率来计算,并不会因为当月实际只有一个征收品目有销售收入,而只计算那一个征收品目的附加税。
三、混业经营的小规模如何享受减免?
既销售货物,又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起点是累计在一起计算还是分开来计算?
答:如果一个小规模企业同时提供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代开发票预缴的增值税会否退回?
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也预缴了,但整个月累计销售额在3万以下,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会退回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连词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全部联次不会追回或红冲,那代开专票的预缴税款就是应该交的,按照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原理,不存在您不交税,别人抵扣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而且在代开时就已缴纳了。无论你月、季度销售额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税范畴,这笔税款都是必缴无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