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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1-04-18

各位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请纳税人见通知后及时自行下载《备案登记表》,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纳税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本次备案工作截止时间2011年1月31日。如有疑问,请与纳税人所在户管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联系。
纳税人本次备案后若发生备案信息变更的,应重新填写《备案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后进行变更备案。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变更备案,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到管理所或征收所直接办理。
松江区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